市經貿信息委、市財政委關于印發《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經貿信息服貿字〔2014〕134號
各有關單位:
強對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發展深圳會展業的意見》(深府〔2004〕66號)、《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辦展環境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市經貿信息委、市財政委聯合制定了《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發展深圳會展業的意見》(深府〔2004〕66號)、《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辦展環境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10〕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深圳市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在市產業發展資金中列支,專項用于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會同市經貿信息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款;
(三)參與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經貿信息部門是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會展業發展規劃,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二)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三)編制申報指南,受理會展項目的資助申請,組織對資助申請單位及其項目的審查;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建立資助項目檔案并進行管理;
(五)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責任:
(一)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提供展會、會議情況的有關資料,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與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是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會展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會展場館、研究院校以及其它社會機構。
第八條 本專項資金采用資助、獎勵等方式,對展會、國際會議的場地租金、宣傳推廣、認證等費用和重大活動給予資助;對品牌展會等給予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市政府已經安排專項經費或已經獲得我市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三)已經獲得市政府給予場租優惠的項目;
(四)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五)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六)其他不適宜資助的項目。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資助條件與標準:
(一)展會培育期資助
在我市舉辦展覽面積達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會,最高按照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25%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資助不超過5屆。
(二)展會成長資助
在我市舉辦的已過培育期的重要展會,其展覽面積比上屆擴大20%及以上,或展覽面積達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屆擴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實際增加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5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第三方認證資助
對經市經貿信息部門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對展會數據的認證費用,最高給予實際費用50%的資助,每次認證的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四)國際會議資助
在我市召開的重要國際會議最高按照實際場租費用50%、境內外專業媒體廣告費用30%給予資助,每屆會議的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政府財政已安排經費的會議不享受此項資助。
(五)重大活動資助
市政府特別批準在深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按照市政府批準項目和金額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 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國際認證獎勵
對在我市舉辦的獲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展會以及獲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我市展覽機構,一次性給予15萬元的獎勵。
(二)品牌展會獎勵
市經貿信息部門每年對深圳品牌展會進行認定,對經認定的品牌展會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品牌展會認定辦法另行修訂。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市經貿信息部門提出當年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資助申請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受理。每年年初由市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公開發布資助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申請時限:
展會的資助常年接受申請。國際會議的資助申請應在項目舉辦前3個月向市經貿信息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審批程序:
(一)市經貿信息部門受理資助申請后,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對其資助申請予以立項;
(二)市經貿信息部門對己經立項的資助申請進行審議,對申請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提出資助計劃;
(三)市經貿信息部門于立項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項目,制定資助計劃,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四)市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將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經貿信息部門或市財政部門提出,市經貿信息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
(五)市財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將資助資金直接撥付給項目承辦單位。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市經貿信息部門在申請資助的項目舉辦時進行現場核查。項目完成后,市經貿信息部門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冃гu價結果將作為資助申請人再次申請資助的重要評審依據。
市財政部門對上年度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冃гu價結果將作為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由市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重復、虛報、冒領的,由市財政部門和市經貿信息部門責令改正,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上款違規行為的單位,市經貿信息部門三年內不受理資助申請,并將申報單位及責任人列入財政資金資助“黑名單”及會展資助不誠信名單。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經貿信息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由任免機構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經貿信息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市經貿信息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市會展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秘書處 2014年12月26日印發